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风险点管理和控制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风险点管理和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5]3号),严格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风险点管理和控制(以下简称经办风险点管控),维护基金安全,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办发[2007]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风险点管控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经办风险点管控的总体目标是保证业务经办过程的严肃性、严密性,确保业务经办结果的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二章 管控内容及措施

第一条 经办风险点,是指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待遇发放、财务管理、稽核、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每一项业务及其节点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经办规程和要求的各种风险隐患。

经办风险点管控,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条 经办风险点管控在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前提下,还应兼顾以下几点:

(一)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

(二)坚持领导负责,群众参与,依法经办有机统一。

(三)坚持围绕经办为民,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基金安全。

(四)坚持防控于决策之前和实施之中,增强经办服务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经办风险贯穿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整个过程。经办风险点管控,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全局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建立经办风险管控机制,常态化规范关键业务环节,系统化管理主要业务经办,技术化监控经办风险点。

第四条 建立经办风险点清单制度,认真分析和科学评估业务经办每一项业务及其节点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明确经办重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划分风险等级,制定内控措施(见附件:《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风险点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合理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经办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学习,践行高效便民服务宗旨,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管控经办风险点的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经办风险点管控

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

第二条 经办风险管控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因违反经办风险管控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条 上级经办机构应对下级经办机构经办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经办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条 各市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要对当年经办风险点管控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社保局基金管理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