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在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10:30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33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在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从2013年10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退还个人缴费的同时,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18个月;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16个月;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14个月;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0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8个月;不满4年的,发给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