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那些政策规定?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10:27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25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那些政策规定?

(1)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政策依据:陕劳社函[2008]194号)

(2)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8]47号)

(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只能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我省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政策依据:陕劳社发[2003]135号)

(4)参保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逐年继续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2条)。

(5)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不能补缴。

(6)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政策依据:陕社保函[2009]42号)

(7)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创业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都属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用工,如果没有被本单位录用为原固定工,也没有被本单位招转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参照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政策依据:陕人社函[2012]152号)

(8)困难企业如何办理“退一补一”手续?

确属困难企业,不能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退一补一” 申请,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陕社保发[2001]107号)

(9)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和开除处理的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被开除、被判刑人员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政策依据:劳办发〔1994〕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