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13:11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31

参保人员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

(1)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户籍所在地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3)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养老保险关系统一转回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