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户籍的参保地能否延缴养老保险费?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13:05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28

在非户籍的参保地能否延缴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的情况符合其中第(2)项规定,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浙江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但是因为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无法直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需要进行养老保险费补缴或延缴。但国办发[2009]66号未规定补缴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从第二条的“延长缴费”的字面含义看,应是指在之前的缴费地;根据第四条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也应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据此,鉴于你的客观情况,在浙江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从而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