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参保人员已经知道养老金核定行为的时间点?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4:40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37

公民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时间节点是公民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这涉及到公民的申请或起诉是否超过时限,对个人和行政主体的影响都比较大。在行政主体明确告知行为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核算单上签字,这个时间是明确的。如果行政主体没有明确告知行为人行政行为,如社保机构从未就养老金的计算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参保人员已经知道养老金核定行为的时间点?例如,刘某2007年12月办理退休,自2008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6年1月刘某以养老金核定错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其是否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虽然在2007年12月办理退休时以及在2008年1月领取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并没有明确告知刘某其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明细,但是其2008年1月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足以表明其知道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果其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金标准有疑义,则应当在从2008年1月起算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其于2016年1月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否则复议机构不应接受其复议申请,或者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向有关部门通过信访方式维权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