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属于造假获取的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4:37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49

某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为了达到及时退休的目的,在没有工作经历的情形下,与相关人员合谋编造虚假工作经历,由相关“用人单位”办理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被司法机关发现,相关造假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此阶段,是否应当停发相关人员的养老金?如果未来确定属于造假获取的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实践中,一些地方政策仍然允许补缴,但通常仅针对过去有确凿工作年限的时段,且由原单位负责补缴。在不符合地方补缴情形,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而补缴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基本养老金,属于欺骗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此种行为涉嫌犯罪。在此种情形下,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行为本身就是所涉嫌的犯罪行为的犯罪结果,为了防止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更大的损失,停发基本养老金是正确的决定。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八条规定,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根据这一规定,社保机构也应当停发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要求领取人对冒领的养老金予以返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领取人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其领取的养老金是刑事犯罪的后果,则应当在刑事程序中追缴该违法所得;如果领取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其领取的养老金不是刑事犯罪的后果,但只要确定属于伪造材料、虚构事实而补缴的,仍然可以依据该通知停发养老金并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