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缴费、比例还不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咋样?
不同于其他社保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那么,这个
个人不缴费、比例还不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咋样呢?
据小编粗略统计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内容划分的话,有3大类13项
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六项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贴;
异地医疗的交通食宿费,是指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是工伤职工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假肢、矫形器及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停职留薪待遇,是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继续领取原工资福利的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四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的伤残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医疗和就业的困难,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领取相应的一次性补偿;(注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因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领取此项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公死亡后,给予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补偿和丧葬费。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三项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生活护理费,是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主行动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依赖生活护理的费用,所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
上述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特别提示
上述13项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可以领的。
是否能领,领多少,根据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来定。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断句分析4个并行要素:
工伤职工(Who)在抢救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Why)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Where)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What)。
每个“W”都很关键。
关于Where,小编有话说:
按说,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过,情况紧急的话,也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当然,之前在就近医疗机构的费用也是可以报销的。
32家工伤协议医院
1家康复医院
7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本级
关于What,小编也有话说:
诊治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范围。如果使用了超出目录范围的,协议医院必须征得工伤职工本人、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实际结算。
还有:
工伤职工入住普通病房的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日50元/床,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目前,西安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伤情原因,需到西安市以外的地区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外地住院就医的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
参加工伤保险的,这三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指通过医学的手段,使残疾人或功能障碍者最大限度地改善和补偿其功能,包括临床诊疗、康复功能评定和各种康复治疗。
康复一般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西安市现有1家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康复费用实行挂账,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定器具购置费用。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但是,这项待遇是以配置器具作为补偿的,不能变相折算成现金发放。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在限额内配置假肢(包括33项)、矫形器(包括26项)、生活类辅助器具(15项)及其他辅助器具(12项)。
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者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
在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稳定或完全治愈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当工伤职工提交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延长,应当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的要求,被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若确认停工留薪不需要延长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后确认结论之前的休假,也应视为停工留薪期,但自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结论之日起,停工留薪期应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