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对身体造成伤残所给予的补偿,按照工伤职工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职工伤残达到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
待遇按伤残等级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等级标准为: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注:职工负伤一次给予其一次补偿,而负伤后因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发生的变化的,不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