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如何发放?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0:21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38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如何发放?

按照陕人社发[2013]6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同时支付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的本息额,终止养老关系。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为20个月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欠费单位的在职死亡人员,允许遗属按历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依次补清单位及个人历年欠费本息额。

个体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的,遗属待遇有两种选择:1.选择个人缴费累计本息额全额返还,但不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2.可选择20个月抚恤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丧葬补助金;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后,允许遗属按其本人上年度或最后一个缴费年度选定的基数比例缴纳死亡当期养老保险费。抚恤金标准是以参保人员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分档发给,同时终止养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