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以下是具体介绍:
协议离婚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若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据此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 “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婚姻登记处 ×××× 年 ×× 月 ×× 日” 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 “××× 登记处存档件 ×××× 年 ×× 月 ×× 日” 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诉讼离婚
起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材料,如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 。
受理与调解: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若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审理与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