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哪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去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在出现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原则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实。
原则二:先受理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原则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出现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况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情形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随着“互联网+调解仲裁”的不断发展,部分地方已经开展网上申请仲裁的相关工作,实现了“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但仍然应当由具备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受理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