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05月25日 10:53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25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过程中,中心经常性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等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考察了各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运行状况。在此基础上,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修订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有必要与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修改一致,进一步保障缴存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现行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使行政执法具有一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继续作为依法行政的有效依据,我中心及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实施。

二、修订的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三、修订具体内容

一是对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合法、依据合法、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执法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二是细化行政执法初查、立案调查内部审批工作流程,理顺工作职责。规范适用听证程序的执法案件类别,细化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三是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细化收集证据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并将相关执法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主要修订内容:

1.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删除《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不再作为依据。

2.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原则”改为“合法、公平、公开、公正,以教育整改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整改才是目的。

3.第四条第二款:“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改为“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修改,即“登记”。

4.第五条第一款:“职工信访举报”改为“职工信访举报、投诉”增加投诉是有权向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5.第五条初查内容第一项增加“说明执法依据,告知被调查人的调查范围和事项,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第三项“经指出后以及时改正的,应终止调查”改为“经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指出后,已及时改正的,应终止调查。”第四项删除原“经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审批报”,结合实际执法办案程序,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立案。增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罚和立案,由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提出解决办法,经案审会合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6.第五条立案调查内容里的第二款增加“若被调查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因调查询问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被调查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7.第十二条:“听证由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主持”改为“听证由公积金中心各执法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各执法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结合实际,分中心、管理部受理案件可自行组织听证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8.第十八条:增加“送达人应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名”。《送达回执》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凭证,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字。增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9.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属于执法监督内容,划归同一章节,第九章为监督。

10.增加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公积金法规公积金中心可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执法公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启用中心门户网站对已立案的违法单位进行执法公示及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执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