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05月25日 10:50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27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5年1月1日执行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业务运作,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 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

三、修订内容及解读

1.第三条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是扩大了在职职工的范围。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新增内容: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明确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增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4.1章节“单位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修订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缴存登记之前需要向公积金中心十几个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手续。2019年4月公积金中心云3版业务系统上线后,公积金中心落实“放管服”改革将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调整并前置到近百家多个受委托银行网点受理,扩大了业务受理网点方便单位就近办理。

4.修订第九条,办理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修订第十条、十五条,新增公积金网厅业务、汇补缴业务模式相关内容。

一是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通过公积金网厅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启封、基数调整、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职工证明等业务。二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和缴款规则,缴存行为符合上述规范的单位,缴款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可及时为职工账户入账,提高公积金缴存到账效率。

6.第二十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新增内容: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落实为企业减负降成本相关政策。

7.新增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发生错账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错账调整手续。主要明确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业务差错问题的解决途径。

8.新增第二十六条,依据2017年4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进一步明确职工“零跑腿”可向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外地城市原缴存的公积金直接转入本地个人账户。

9.修订第二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公积金中心已报请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并授权公积金中心直接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提高了降比例和缓缴效率。

四、业务知识解答

1.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概念有哪些?

答:缴存基数: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欠缴: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补缴: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封存: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启封: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转移: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同城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2.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单位开户登记——变更业务(职工开户、启封、封存、缴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核定——单位缴款——缴款资金分配计入职工账户。

3.单位如何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答:携带单位证照副本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前往就近的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4.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在规定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单位缴存比例在5%-12%之间,个人缴存比例亦在5%-12%之间,单位可通过缴存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网厅进行自主调整。

5.单位应当为哪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职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也属于缴存人员范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如何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

答: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或《缴存人登记(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开户)申请表》等纸质及电子表格前往缴存银行网点进行办理,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登录公积金网厅自主办理。

7.职工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每年7月应根据工资变化进行调整。

月均工资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确定。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组成部分进行计算。

8.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哪些规定?

答:上限为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

9.如何计算职工月缴存额?

答:职工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10.如何办理月度公积金启封、封存手续?

答: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填写《缴存人状态变更(启封)清册》或《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前往缴存银行网点进行办理,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登录网厅自主办理。

11.如何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答: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填写《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纸质及电子表格前往缴存银行网点进行办理,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登录网厅自主办理。

12.如何办理汇缴核定?

答:单位办理完变更业务(职工账户设立、启封或封存、基数调整等)后,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书》前往缴存银行柜台办理汇缴核定手续,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登录网厅自主办理。

13.如何办理职工公积金补缴核定?

答:当月单位汇缴已结束,但个别职工漏缴或已汇缴的金额不足时,可办理公积金补缴。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纸质及电子表格,前往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登录网厅自主办理。

14.汇补缴核定结束后,怎样进行资金支付?

答:首先单位付款账户信息须在中心系统进行登记,单位可登记多个付款账户信息;汇补缴核定后,单位通过已登记的付款账户进行支付,付款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汇(补)缴、应缴年月和公积金(如:1234567汇缴(201903)公积金);单位按照上述规则付款后,公积金系统将自动为职工入账。

15.如何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亏损满一年以上,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缓缴手续。需提供: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1份;

(2)《单位缓缴申请表》2份;

(3)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第三方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缓缴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6.单位职工原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现在西安缴存公积金后,如何将异地公积金转入西安?

答:职工在西安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且状态正常,个人账户有6次汇缴记录且欠缴月度不超过3个月,可申请将原工作地(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单位集体可携带《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代办。

17.如何申请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答:职工在西安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时,可前往西安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条件:

(1)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2)职工在异地购房,向外地城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职工在西安市购房,向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需携带资料:

(1)职工本人申请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表》。

(2)委托他人申请时,携带委托人(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