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关于调整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11:02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66

西安市雁塔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关于调整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雁塔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有关工作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新参保或停保后续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缴费;目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未停保的,可不变更参保方式或选择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缴费记录既有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也有按城镇职工缴费的,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分段核定、分项发放。

二、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3号)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6号)涉及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补贴、安置补贴等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不再执行。

三、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四、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首次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后,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需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特此通知。

西安市雁城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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