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养老基数
工资总额的构成
稽核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工资总额”
为什么说“工资总额”是一个关键指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通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同时,个人缴费基数是通过职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综上,工资总额是不是特别的关键啊?
工资总额包括什么?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
劳动报酬又有哪几类?
答: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单位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1、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2、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3、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当单位工资总额>三倍社会平均工资时:单位缴费基数=人数×社平工资×3
当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时: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当单位工资总额恰好等于单位缴费基数时: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的构成中常见理解误区
一、“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统计工资总额时是以“应发数”还是“实发数”统计呢?
这是在统计工资总额时选择口径的区别:
1、在会计核算中,不以计提应发工资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是工资总额的“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即以“实发数”来统计。
2、在工资发放表中,以“应发数”,即代扣代缴前收的收入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某些参保单位将本度发放下一年的春节奖(提前支付)或上一年的年终奖(延迟支付)在当年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某些参保单位仅将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金额统计为工资总额。
上面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二、是否统计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
参保单位发放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应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并纳入单位缴费基数,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在统计人数时返聘人员不作为参保人数统计
三、是否统计实物、票据报销的相关费用?
某些参保单位发放的实物或以票据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费等是否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在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下发放的实物或购物卡、以补贴或票据报销的电话费、交通费等应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需要重点把握:
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即无论“应付工资”科目内外,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来源: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