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4年01月17日 10:23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56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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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否

办理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12月份的月平均工资(应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位)。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以公积金中心网站每年6月发布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为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栏按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填报;调入职工按照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栏按调入当月的工资填报。

三、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为其申请开户时,另需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若申请开户的单位,误将有户(原就职单位已开户)的新录用职工填入申请表的,可在“备注”栏注明“已开户”。“已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状态)可通过办理转移业务转入现单位。

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一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已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不在此表填写之列。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由缴存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由缴存单位授权,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

办理条件

1、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2、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4、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单位可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5、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间

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缴存银行设立职工账户--打印业务回单

2、陕西省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法人注册登录--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西安公积金中心--单位业务--职工账户登记--在线办理

3、公积金网厅:单位登录--缴存人登记--录入或导入--完成办理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公积金网厅(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或者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a.gov.cn)

要件资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或《缴存人登记(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纸质及电子表格;

注意事项

1、因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原7位数字的职工账号之前增加了一位数字0,升级后的8位数职工账号为0+7位原账号。零余额职工账户不允许封存或转移。

2、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除职工贷款托管户之外,已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户的职工(8位数字账号),现单位不能再次办理新增开户手续,应把职工账户由原单位转移至现单位,并重新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启封职工账户才能继续缴存。单位误将已有个人账户(原就职单位有户)的职工填入清册的,若已填报可在备注栏内标注“已开户”。

3、职工在西安公积金中心开设有贷款托管户的,无需办理此账户转移或注销。现单位只需照常办理职工账户登记,贷款托管职工账户会自动平移到新单位账户内。

4、已签约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职工账户新增登记。

5、《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 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5、《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表格下载

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缴存人登记(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开户)申请表(附示范样表).xlsx

联系方式:029-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