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4年01月17日 10:03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62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最多跑一次:是

是否收费:否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条件

1、年度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在汇缴每年度7月公积金之前,为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职工办理年度核定手续。

2、个别核定。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其汇缴月度内先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再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3、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能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缴存银行办理--打印业务回单

2、公积金网厅:登录网厅--基数调整--录入或导入--办理完成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公积金网厅(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要件资料

1、《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纸质及电子表格;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因申报差错造成职工基数二次变更的,另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单位若误填报的,可在清册备注栏标注“基数未变更”或“账户已封存”。

2、新规则:职工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后,在其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职工账户启封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将自动更新职工月缴存额,即:转入职工月缴存额=原单位缴存基数X新单位的缴存比例,新单位无需办理基数调整业务;若新单位需要重新调整转入职工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基数调整业务再继续缴存。

3、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位。

4、当月汇缴金额核定之前,职工缴存基数申报有误的单位可申请再次变更,需另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情况说明。

5、《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增(减)清册》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清册。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规定中的工资总额。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缴存基数的具体限额标准规定,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表格下载

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xls

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示范样表).xls

联系方式:029-12329或029-896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