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怎么办理?最多可以补缴几个月?

时间:2024年01月17日 09:47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75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补缴

最多跑一次:是

是否收费:否

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即办。

办理条件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月缴存基数或月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公积金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各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受理时间以各银行公告时间为准。

办理流程

1、缴存银行柜台: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补缴核定----打印业务回单--单位或职工缴款--缴存银行记账

2、网上服务大厅(正常补缴):网厅登陆--补缴核定--单位缴款--网厅记账--打印票据

3、陕西省政务服务网(西安市):法人注册登录--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西安公积金中心--单位业务--住房公积金补缴--在线办理

办理机构(办理地点)

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公积金网厅(缴存银行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或者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xa.gov.cn)

要件资料

1、单位正常补缴:补缴原因选定“漏缴、欠缴或其他”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纸质及电子表格。

2、追缴违规提取补缴:职工本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违规提取资金单据》1份。

3、提取资金退回补缴:职工本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公积金中心会计部门审核的《职工多提资金退回说明》1份。

4、军人公积金转入补缴:单位需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军转安置证明或部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行政执法补缴:单位或职工本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公积金中心下设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单位补缴的需加盖财务公章)。

注意事项

1、单位正常补缴:单位确定职工的补缴起止月度、核算补缴金额,向缴存银行填报《补缴申请书》办理补缴核定手续,核定通过后按照补缴核定金额转账付款(付款摘要需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补缴+起止年月+公积金”),单位缴款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2、追缴违规提取、缴提取资金退回、军人公积金转入补缴,职工个人需持相关资料先在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再按照已核定的补缴金额进行转账付款(付款摘要需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补缴+起止年月+公积金”)。缴款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分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3、补缴缴款规则

(1)单位付款账户必须先登记;单位开户时可登记一个付款账户;单位需要登记多个付款账户应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

(2)单位或职工需先办理补缴核定,再进行缴款;

(3)单位缴款必须由已登记的付款账户支付;

(4)单位缴款资金不能付错缴存银行;

(5)单位缴款金额必须等于补缴核定金额;

(6)单笔汇缴或单笔补缴的缴款资金应分开,分别付款;

(7)付款摘要需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补缴、起止年月和公积金(如:1234567补缴(201901--03)公积金));

(8)单位或职工可选用支票转账或网银转账支付。

按照上述规则缴款的,公积金系统自动入账。否则,公积金中心将原路退款。

4、为避免单位误将正常汇缴办理为全体职工补缴,补缴起止年月不允许大于本单位的实际缴至年月;“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办理补缴核定与缴款记账业务。

5、单位正常补缴,职工账户最大可补缴金额=(最高月缴存额-月汇缴金额)X汇缴月数。月补缴金额与月汇缴金额合计不得超出缴存政策规定当年最高月缴存额。

6、当月有多次补缴核定、汇缴核定业务同时发生的,补缴、汇缴的付款资金需逐笔分开,应按缴存银行已核定的每笔金额分别逐笔付款,以避免退款情况发生。

7、《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电子版。

8、补缴业务冲账(含网厅),单位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710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表格下载

西安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书、补缴申请书.xlsx

西安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书、补缴申请书(示范样表).xlsx

联系方式:029-12329或029-896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