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23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16:01 | 来源:西安社保 | 阅读量:38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西安市2023年度工伤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西铁经办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西安市 2023 年度城镇职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开展西安市 2023 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建工路28A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一层)。

各区县(开发区)参保单位:区县(开发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

(一)基数申报应填报表格

参保单位按照 2022 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 1)和《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附件 2),并更新企业端应用程序中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及个人缴费工资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应携带材料

1.2022 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人力资源情况表》或 2022 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2.陕西省 2023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 3)。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陕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2 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7029 元。

(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22 年度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 2022 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 21086 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2 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的,以4217 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注意事项

(一)职工工伤、失业保险从 2023 年 1 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二)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缴费基数申报窗口拷取参保数据及企业端应用程序,或从社保经办网厅下载参保数据及企业端应用程序。企业端个人缴费工资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必须按照个人 2022 年度月平均工资(非缴费基数)如实填写。

(三)参保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直接申报 2023 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无需在经办窗口申报),须上传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同时按照缴费基数申报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资料留档备查,以便相关部门核查。网厅申报后须检查缴费基数申报信息是否导入成功,注意反馈信息。

(四)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停止办理增减变动、信息维护、缴费核定等业务。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五)参保单位要按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工资,准确输入参保人员个人联系电话,填写《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在客户端中自动生成,需单位自行打印)。以上各种报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10 月 31 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1 月份增减变动,10 月 31 日晚 8 时系统统一核定 11 月份费用。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2 月份增减变动,11 月 30 日晚 8 时统一核定 12 月份费用。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1 月份增减变动,11 月 15 日晚 8 时统一核定 11 月份费用,11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2 月份增减变动,11 月 30 日晚 8 时统一核定 12 月份费用。

11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1 月份增减变动,同时到经办窗口核定 11 月份费用,费用核定完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 12 月份增减变动。11 月 30 日晚 8 时统一核定未核定单位 11 月份费用和 12月份费用。各参保单位按照核定金额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

(七)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缴费基数补差为负数的单位补差数据对应月份已实缴的,将补差金额直接退至待转金;如补差数据对应月份有欠费的,待欠费月份实缴到账后,再将补差金额退至待转金。

(八)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数据盘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务必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若信息有误,待基数申报工作完成后及时修改。

(九)参保单位须在社保经办网厅“单位(项目)失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或“单位(项目)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模块中认真核对单位地址、专管员姓名、办公电话、专管员手机、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手机等信息。若信息为空或有误,请及时进行修改。

(十)各区县(开发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西安市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如未按时完成,将暂停办理单位增减变动业务和相关待遇,待申报完成,恢复正常。

(三)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单位须尽快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用,以保证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待遇。

附件:1.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2.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3 年 10 月 8 日

表格下载

附件1: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附件 2:西安市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

附件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