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西铁经办中心,各参保单位:

近期,全市在工伤、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中,发现部分参保单位存在养老保险与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应同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不得选择性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等行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保。

二、各参保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工伤、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办理新入职员工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须同期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要及时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死亡、退休等员工办理工伤、失业保险停保手续,并准确填报停保及失业原因。

三、各参保单位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严禁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冒用他人信息、伪造员工信息等方式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工伤、失业保险。

四、西安市行政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比单位参保信息(参保险种、各险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等手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参保单位加强业务预警,适时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进一步加大监督稽核力度,对确认违法违规的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六、各参保单位要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联系人:尹晓莉82287851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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