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4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1〕18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二、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四、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 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六、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七、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街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八、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己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九、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0日